世界各地之酒種類萬千,不同類別的酒生產原料、制備工藝及酒精度數也各不相同。各種飲料酒按生產原料可分為谷物酒、水果酒、奶蛋酒、蜂蜜酒、混合酒等,按酒精含量可分為低度酒、中度酒和高度酒,按酒的性質則可分為發酵酒、蒸餾酒和配制酒。
根據我國GB/T 17204-2008《飲料酒分類》,飲料酒是指酒精度在0.5%vol以上的酒精飲料。該標準將全部飲料酒按大類分為發酵酒(4.1)、蒸餾酒(4.2)以及配制酒(4.3),每個大類下再進一步劃分出啤酒(4.1.1)、葡萄酒(4.1.2)、白酒(4.2.1)等小類。
博裕食品進口報關行了解到,在《稅則》中飲料酒主要分布于第二十二章的五個品目,具體為:
22.03 麥芽釀造的啤酒
22.04 鮮葡萄釀造的酒,包括加酒精的;品目20.09以外的釀酒葡萄汁
22.05 味美思酒及其他加植物或香料的用鮮葡萄釀造的酒
22.06 其他發酵飲料(例如,蘋果酒、梨酒、蜂蜜酒、清酒);其他品目未列名的發酵飲料的混合物及發酵飲料與無酒精飲料的混合物
22.08 未改性乙醇,按容量計酒精濃度在80%以下;蒸餾酒、利口酒及其他酒精飲料
品目22.03
品目22.03特指由麥芽釀造的啤酒,不是麥芽釀造的啤酒,如姜啤酒、草藥啤酒等應按其他發酵飲料歸入品目22.06。此外,品目22.03也不包括無醇啤酒,因其酒精含量按容量計已低于0.5%,故應按其他無酒精飲料歸入22.02。
品目22.04和22.05
品目22.04和22.05的葡萄酒必須是由新鮮葡萄汁經酒精發酵制得的,不包括22.06的葡萄干酒,其中品目22.04主要包括普通葡萄酒、摻酒精葡萄酒、汽酒及有時也被稱為利口酒的餐后葡萄酒(注意區別于品目22.08的利口酒),22.05則為用鮮葡萄酒和植物葉、根、果子等浸劑或芳香料浸劑制成的各種飲料。
品目22.06
品目22.06包括兩部分商品,一是除品目22.03至22.05所列以外的各種發酵飲料,包括蘋果酒、梨酒、蜂蜜酒、葡萄干酒、麥芽酒、云杉酒、清酒或米酒、棕櫚酒、姜啤酒及草藥啤酒等,屬于發酵酒的兜底稅目;二是無酒精飲料與發酵飲料的混合物及第二十二章本品目以前各品目的發酵飲料的混合物,對應于GB/T 17204-2008《飲料酒分類》中部分配制酒的概念。
品目22.08
品目22.08的蒸餾酒、利口酒及其他酒精飲料均為通過蒸餾工藝制得的烈性酒,其中蒸餾酒特指通過蒸餾葡萄酒、蘋果酒、其他發酵飲料、發酵糧食或發酵的其他植物產品但不加香料制得的烈性酒,利口酒則為已添加糖、蜂蜜或其他天然甜料以及精汁或香精的酒精飲料。
最后,我們列舉兩款梅酒的歸類實例:
A款梅酒由大米加入酵母、水、米麴釀造出原酒酒漿,在原酒酒漿基礎上加入食用酒精繼續發酵,壓榨、過濾后再混合加入梅、紫蘇葉和冰糖,經過熟成、過濾、稀釋,殺菌,裝瓶完成整個生產工藝。A款梅酒應按其他發酵飲料歸入稅則號列2206.0090。
B款梅酒原料為米燒酒、梅子、果糖,制造工藝為將新鮮梅子浸泡、洗凈后曬干,再將梅子放入酒缸中,添加果糖,最后加入米燒酒浸泡后過濾裝瓶。B款梅酒的基酒米燒酒屬于蒸餾酒,故應按利口酒歸入稅則號列2208.7000。
可見,雖同為梅酒,根據其生產原料及制備工藝不同,其歸類也大相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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